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3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將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
(一)預征率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轉讓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分別適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其中:
1.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類型房地產2.5%。
(二)預征計征依據
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在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時,可自行選擇以下方式之一確定計征依據:
方式一:
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款÷(1+增值稅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增值稅預征率
方式二:
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預收款÷(1+增值稅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
查賬征收是土地增值稅的主要征收方式。不能查賬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應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按以下方法和順序依次進行核定。
(一)核定收入
納稅人存在轉讓房地產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申報不實等情形的,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核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二)核定扣除項目
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定額資料或參考指標,也可根據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分項或整體核定上述四項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并據以計算扣除。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評估價格及購房發票,但能提供取得房產時的司法判決文書、房管部門備案價格,或通過查詢上手契稅或發票信息等方式,能查實原取得成本的,可按原取得成本,從取得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核定計算扣除。納稅人取得房產時繳納的契稅,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
轉讓房地產,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不符合據實扣除條件的,按土地取得時當地同級別土地基準地價核定計算扣除。
(三)扣除項目無法核定的,根據銷售收入與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轉讓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端拇ㄊ〉胤蕉悇站?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同時廢止。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清算申報的,不作追溯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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