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不知道合伙企業“穿透”之說和企業所得稅“對等原理”這些概念如何流行起來,說的好像是真有這么回事一樣。
1、合伙企業先分后稅不是“穿透”
合伙企業通常被稱為稅收透明體,合伙企業本身不繳納所得稅,“穿透”到投資人繳納所得稅。
國內所得稅稅制中,具備“穿透”意義的是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政策(收入、成本費用、收入項目全部穿透)和合伙企業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合伙企業采用的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先分后稅”的原則在合伙企業確認各項收入,并扣除成本費用,確認所得作為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除了上面提到的股息紅利,合伙企業的收入項目不可以穿透給投資者,投資者按先分后稅對“分配所得”繳納所得稅,先分后稅不是穿透。
2、企業所得稅“對等原理”是結果,不是前提
有認為,資產轉讓方按公允價值確認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對等原理”,收購方將標的資產原計稅基礎加上出讓方確認的所得(或減除損失)即公允價值作為收購方取得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但這個“對等原理”無法解釋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中,投資方分期確認所得,分期調整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而被投資方取得資產以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以及債務重組中,債務人分期確認債務重組所得,而債權人一次性確認損失。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有很多單獨的規定,比如利息收入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等等。資產轉讓一次性收入確認也有另有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收購方取得資產計稅基礎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沒有規定需要根據轉讓方所得分期結果而分期確認的“另有規定”。
因此對等不是原理,是以對價交易的結果,不對等是資產交換中經??梢钥匆姷那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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