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1-19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第三條“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規定,現將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和條件
(一)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包括: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對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納稅人,其受災后資產損失率(資產損失率=損失資產/資產總額×100%)須達到30%以上(含30%),計算資產損失率時應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撥款等補償和補助。
嚴重自然災害的定性、定義和受災范圍以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公布和確認為準。
2.對因政策性因素、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承擔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務或社會公益事業等原因,導致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1)對因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政策性因素導致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嚴重虧損的納稅人,在繳稅確有困難需要申請困難減免稅時,須符合國家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
(2)從事鼓勵和扶持產業的納稅人,其主營業務須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所列鼓勵類項目,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納稅人收入總額的50%以上;
(3)對承擔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務或社會公益事業的納稅人,在繳稅確有困難需要申請困難減免稅時,其從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務或社會公益事業類業務收入占納稅人全年總收入比例須達到40%以上;
(4)對完全停產或歇業達一年(含)以上的生產經營企業,無法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以上四類情形所指的繳稅確有困難,須連續三個經營年度均出現虧損,造成虧損較為嚴重的情形,應按照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年度虧損率(年度虧損額/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0%)達到25%以上予以確認。
所指連續三個經營年度,以提交申請當年為準,往前追溯三個年度。
(二)納稅人屬以下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
1.正常生產經營企業被列入 《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的項目用地;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建設用地;
3.正常生產經營企業未利用造成的閑置土地;
4.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用于對外出租和出借的土地(包括無租使用)。
二、申請困難減免稅需提交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所屬企業類型、成立時間、經營范圍、核算形式、申請減免稅的原因和理由、減免范圍、減免期限、減免金額、政策依據、報送資料清單等);
(三)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查驗原件、歸檔復印件);
(四)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1.符合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屬于國家鼓勵產業,公益事業的有關文件及資料;2.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及截止申請當年連續三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3.納稅人提交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末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款情況證明(開戶銀行提供)等。
(五)其他證明材料:如財產損失鑒定報告及照片資料等。
三、申請時間、核準機關、辦理流程及時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符合困難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在困難情形發生后,可在當年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核準。
各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自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算,困難減免稅核準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公開承諾時限少于20個工作日的,從其承諾時限)。
四、后續管理
(一)按照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原則,及時受理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辦理流程。辦稅服務廳要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文書及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通過網站、辦稅服務廳向社會公開,供納稅人使用,主動接受監督。同時依托金稅三期工程、電子稅務局信息系統,減少納稅人紙質報送資料。
(二)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已獲準享受困難減免稅的納稅人,須納入正常申報管理,進行減免稅申報;加強事中事后管理,注重日常巡查及風險管理,及時提醒困難減免稅到期的納稅人按規定恢復正常申報納稅,對納稅人騙取減免稅行為的要納入誠信體系管理;分戶建立健全困難性減免稅統計臺賬,包括:核準序號、核準時間、核準減免稅款金額,以及稅款所屬年度、困難情形等詳實內容,分類或匯總進行減免稅數據統計。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并結合實際納入考核,促進地方稅務機關內部規范稅收執法行為,降低稅收執法風險。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減免稅所屬期為2017年度的困難減免可適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背景和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征收歷史較為悠久的地方稅種,國家和省針對其困難減免稅辦理事宜先后作出過一系列調整規定。
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決定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同時,明確“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云南省地方稅務局根據稅務總局公告規定,決定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地方稅務機關。
2015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明確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及時受理和核準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并將減免稅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2016年2月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進一步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不再作為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改為核準類減免稅,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核準工作。
2016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6〕18號),其中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核準權限,做到核準程序嚴格規范、納稅人辦理方便。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在反復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出臺本公告,以進一步規范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工作。
二、主要內容
本公告內容由四個方面組成:
(一)明確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包括的具體內容
本公告主要針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三個方面的具體情形作出規定:一是“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 二是“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三是“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并結合云南實際,將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政策性因素以及一年(含)以上完全停產和歇業的企業,也納入困難減免稅給予扶持的范圍。其中:
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從兩方面進行判定:一是以受災地區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的信息作為定性材料;二是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財產損失鑒定報告及相關資料計算災后資產損失率。
承擔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務或社會公益事業指的是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計算年度虧損率時虧損額是指納稅人依稅法進行納稅調整后的年度應納稅(企業所得稅)所得額小于0的數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含營業外收入)之和。連續三個經營年度中,一、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均為負數時,第三年虧損額可依企業利潤表所載的年度“利潤總額”以“-”號填列的數值預判定,最終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利潤虧損情況確定。
(二)明確困難減免稅需提交的材料
本公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明確了在云南省范圍內納稅人在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時,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各項相關材料,所要求提交的各類相關材料具有針對性,在公告中明確有益于提醒納稅人按照減免稅核準要求做好相關申請準備,確保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提高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工作效率,加快核準工作進度。
(三)明確申請時間、核準機關、辦理流程及時限
關于申請時間,公告明確符合困難減免稅情形的納稅人,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在困難情形發生后,可在當年納稅申報期限內即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
關于核準機關,公告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核準。
關于辦理流程,公告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辦理流程依照《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及《減免稅管理辦法》《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進行,今后隨著各方面工作推進,減免稅也將隨同總體規范的升級要求進行提升管理。
關于辦理時限,公告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辦理時限定為20個工作日??h級地方稅務機關公開承諾時限少于20個工作日的,從其承諾時限。
(四)后續管理
在當前地方稅務機關不斷推進規范執法的形勢下,本著“還責于納稅人”的原則,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改為核準類減免稅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一方面,是地稅機關規范內部職責和流程管理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符合當前稅收征管深化改革方向,加強事后監督管理,使整個稅收征管工作形成高效的工作鏈路,從重視事前轉向重視事后監控,進而避免稅收風險產生。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減免稅所屬期為2017年度的困難減免可適用本公告。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27日
來源:稅政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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